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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相对于其它外国文化,美国通过其强大又不断创新的文化传播行为,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输出领域傲视群雄。以电影产业为例,“美国大片”甚至成为一个专有名词,所谓大片似乎都归结到了美国好莱坞制品。

美国究竟赢在哪儿了?

笔者接下来将简要阐述美国文化产业资产管理模式以及其文化立法,试从中找到有助于我国进一步增强文化实力的途径。

【整体情况】

美国政府一方面对文化领域的资业产业采取以“不干涉原则”为标志的“无为而治”,另一方面又积极扶持和引导公共领域的文化资产生根发展,交叉直接和间接的方式,让“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巧妙的结合,营造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与氛围。

现在美国的文化产业产值已经占据其GDP的20%左右。

【基金方面】

美国的文化产业公私营的比例大约是3:7。占大多数的私营企业使得美国政府选择了盈利与否作为划分标准。非盈利组织是美国政府采取的是大力扶持政策的对象,以保证国民最基本的文化生活需求。

美国联邦政府相继成立了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两大联邦文化艺术机构,用以拨款支持文化艺术事业建设,而不是用来运行庞大的文化行政机构。美国联邦政府的公益文化艺术支持体系便是由这两大基金会为主体的联邦赞助型机构和以博物馆图书馆服务署、史密森学会、国家美术馆、肯尼迪艺术中心为代表的联邦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所共同构成。

另外,美国政府为减轻财政压力也会允许非盈利组织在某些方面进行一些盈利活动,承担起一部分自负盈亏的责任。

【税收方面】

美国对文化产业施行了大幅度减少税收或者免税的措施,涉及多种税种,比如在图书出版行业中对于进口图书免征进口关税,而出口的图书则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非营利的企业免收企业所得税,对那些投资或捐赠文化产业发展的私人或企业减免部分税收。

与此同时,个人和企业向法律指定的相关文化组织捐赠款物,同样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据统计,个人捐助占据美国所有文化捐助中将近90%的份额,这样一来激发了个人向文化机构捐助的积极性,给避开大量财富留给后代所面临的高额遗产税提供了另一条出路。

【文化立法方面】

美国是这个世界最先对文化领域进行立法的国家。

除去《版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等近些年世界上各大国已然发展良好的法律门类,美国在较为冷门的文化领域的立法也是十分可观的。比如以美国的“物质与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法律体系为例,其发展轨迹为《古迹法》(1906年)→《历史遗迹法》(1935年)→《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1966年)→成立独立的联邦机构“历史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1966年)→《考古和历史保护法》(1974年)→《美国民俗保护法》(1976年)→《考古资源保护法》(1979年)。形成体系的遗产保护立法使得美国政府对历史文化和科学遗产的职责不断完善,相关的保护措施也不断强化。

相比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众多的我国却只在2002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4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201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美国对文化立法的注意时间早,重视程度高,修订实践多,这使得美国遥遥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

【对我国的启示】

事实上,我国政府需要学习借鉴美国宽松的文化市场环境、有效的政府扶持以及全面且落到实处的文化立法。用白话来讲便是一方面“放开手,拿出钱”,另一方面不能光立法,不执法,位于高处虚空的法律条文永远都只是海市蜃楼,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例,只有启蒙非遗传承人知法用法,加大政府的引导作用,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精神。

同时,在文化资产的融资方向上,也值得更深入的思考和讨论。以电影产业为例,美国好莱坞摒弃了单一投资的方式,而采取了“组合投资”项目即20-25个不同类型的电影打包进入融资市场,这提升了社会投资的兴趣度,也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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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君

张明君

17篇文章 6年前更新

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资深律师,专写知识产权、公司、金融、影视娱乐法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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