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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明君律师原创。

在当下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时期,文化体制改革也正加快了脚步。文化实力是树立国家自信的基石,同时文化传播更是辅助国家屹立于世界国家之林的重要推动力。文化产业作为国资中受关注与实施影响与日俱增的组成部分之一,要想在管理模式上进驻到世界前列,必须放眼世界,向先进文化产业所在国家借鉴经验,笔者将分篇介绍英美法日韩五国文化产业资产管理模式,试从中发现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启示——英国篇。

英国是包含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以及爱尔兰岛上的北爱尔兰等的联合王国,在文学艺术造诣颇深。

然而,不同地域及不同民族的相对独立深深影响着这个西欧发达的岛国,在此次脱欧的过程中同样有所流露,如移民较少、经济欠发达的苏格兰人和由于历史原因仍以英国为侵略者而不对付的北爱尔兰人大多坚持留欧,而受外来人口叨扰较多的伦敦等地区脱欧声音强烈。

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英国对文化产业资产管理模式也产生了独树一帜的理解与实施。

【英国对文化产业的定义】

英国将文化产业解读为:将创意用于到生产与工业开发之上,从而产生文化附加值的经济效益的产业,又称创意产业这使得英国的文化产业具备了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和广泛思想聚集的精华。早在1997年,英国首相布莱尔带头创建了第一个包括财政部、外交部、贸易与工业部、教育与就业部以及英国文化委员会负责人的文化产业特别工作小组。该小组的建立打破了传统部门科室间的分割,通过综合部门职能、加强协作,为英国文化产业资产的管理打开了新的局面。

【英国对文化产业资产实行的具体模式】

英国对文化产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统筹规划文化政策和文化经费的中央和多数具备慈善性质、具体开展文化活动的地方管理部门间增加了中间的准政府机构。这类机构是如博物馆和美术馆委员会、工艺美术委员会等由专家组成的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

【第二级“官歌”机构的影响】

那中间机构的设置意义何在呢?一体现在专业人士对于各文化行业的评估更加科学,排除了政府行政与文化艺术资助之间不合理的认知与联系,中间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弱化其他政治方面的影响;二体现在中间机构建立起的全国文化事业网络管理体系,“准政府”的性质避免了政府对文化事业拿的过紧、管的过严,同时规避了市场松散性而造成的良莠不齐等相关问题,这是英国所独创的。

【“臂距原则”的内涵与适用】

由上述内容可知,英国在文化资产的管理上一直以“政府与市场并重”的模式,但政府并不是紧紧拥抱着文化资产,反而与之保持着“一臂间隔”。在判例法国家的英国政策性原则往往能成为立法和判决的依据。

这里所提到“臂距原则”(Arm’s length)便是其中之一。这一原则最先被适用在经济领域,如子母公司、加盟商和厂商等等,有隶属关系却在纳税、承担责任和规划上具有平等的地位的经济组织。而“臂距原则”在文化产业资产管理上则表现为政府与文化产业间设立了上述的准政府机构,国家的文化拨款方式转变为间接管理,通过纵向垂直的中央与地方分权和水平横向的各级政府与文化专门机构的分权找到政府与市场间微妙的平衡。

【英国的文化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关于文化立法方面,英国在美国企业赞助文化的机制基础上加上了政府和中间公共文化准政府机构陪同的砝码,尤其重视数字化对文化产业的影响。英国政府在2009年出台了目前为止针对数字时代文化产业最为严肃的政策——《数字英国》白皮书。该份最终报告里探讨了以增强数字参与力度、建设新的通信基础设施、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架构这三个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议题。而随着《数字经济法案》(Digital Economy Bill)在2010年4月通过,该白皮书中的诸多政策建议落到了实处。

英国《数字经济法案》虽然颇受争议,但也在引入第三方,保护隐私,维护公正方面给了我国启迪。

一、申请法院确认的隐私保护

《数字经济法案》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向著作权人提供侵权者信息,但这一信息应当不足以使得该用户身份被确认,如果著作权人需要获取侵权用户的具体身份信息,则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隐私权在由公权力第三方确认是否公开个人身份信息的程序正义的保障下得以实现,对人权保护的这一方式值得我们思考。

二、“三振法”的调解机制

另外,该法案还创新性的引入了第三方国务大臣来解决侵权争端——“三振法”,即规定ISP在平时只对权利人负有初始的通知和报告义务,但上述初始义务如果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三方国务大臣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履行限制被指控侵权用户网速、阻止该用户获得特定资料,甚至断网等方式限制该侵权用户网络链接的技术义务。

当然这些行动只有经过严格程序的审查后才可以实施。同时对应的,该法案还赋予了被指控侵权人向无利益相关性的第三方申诉抗议的权利。以上由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的机制是我国目前制度设计中所不具备的。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17条中规定“服务对象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而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提供的作品或链接”,法条未注意到其为了减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判断负担的规定,实际上使ISP做了大量单纯删除与恢复的无用功,但侵权争议仍未实质解决,英国严格的技术义务和中立第三方裁决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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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君

张明君

17篇文章 6年前更新

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资深律师,专写知识产权、公司、金融、影视娱乐法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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