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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2016年的最后几天又发生了一件大事情,那就是大家喜欢的非诚勿扰又回来了,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原来的味道。欢喜过后你有没有思考过这场改名风波背后的法律问题呢?

案件简介

2009年《非诚勿扰》电影大火,金阿欢在2009年2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通过。在金阿欢申请期间,江苏卫视于2010年1月15日开播《非诚勿扰》节目。

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于2013年开始状告江苏卫视。经过2014年一审胜诉、2015年二审法院败诉,江苏卫视于2016年12月30日在广东高院判决中被认定不构成侵权,此案正式落下帷幕。

江苏卫视开播《非诚勿扰》前已经获得了电影出品方华谊兄弟的授权,且经过江苏卫视的运营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何会在二审判定侵权、改名为《缘来非诚勿扰》?商标侵权如何构成?又该如何避免类似现象的出现呢?

商标侵权案件频发,认定标准与时俱进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与自己的“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究其实质都是婚姻交友服务类,江苏卫视未经自己同意使用“非诚勿扰”就是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且导致了“反向混淆”。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其本质是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区别开来防止混淆。传统商标侵权为四要件说: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随着我国商标法的逐渐完善,关于商标侵权“混淆性”的认定渐渐成为主要的分析因素。

广东高院在“非诚勿扰”案件中特别指出,判断是否侵权需恰如其分,判决要在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与广播电视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本案中从一审到再审,关于《非诚勿扰》节目和金阿欢“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的服务类别究竟是否构成相似或相同一直是争议焦点。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服务是否一致应当根据商标在商业流通中发挥识别作用的本质、而非仅从题材或表现形式判断。即便两者服务类似,但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从商标法制定的宗旨出发,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由此导致的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电视娱乐节目,通过消费娱乐获得收视率和广告收益,这与金阿欢的婚恋交友收益在目的、形式、受众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是相同或类似服务。并且金阿欢在电影《非诚勿扰》大火后存在明显的搭便车目的,江苏卫视在播出《非诚勿扰》节目时金阿欢的商标注册还未通过,不存在恶意使用和过错。《非诚勿扰》节目在国内拥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观众能够轻易将其与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区别开来,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此也就不会侵犯商标权。

那么是否构成金阿欢主张的“反向混淆”呢?笔者认为反向混淆确实在现实中也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形式,但是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反向混淆是在后使用商标的大公司恶意利用自己的知名度使用小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导致消费者反而认为小公司是大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小公司侵犯大公司商标权的现象。根据本案证据,江苏卫视既无主观恶意也不存在“反相混淆”的可能与目的,因此反向混淆也不能成立。

如何保护

《非诚勿扰》案件不是个例,国内其他知名的地名、人名等被抢注的事件还有许多。诸如姚明商标注册案、芈月传抢注风波,滴滴打车软件也因商标被抢注而不得不改名。因此,知晓如何进行商标保护就显得至关重要。关于商标权保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商标保护意识,重视商标的保护。目前之所以抢注行为猖獗是因为我国法律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先在同一类商品或类似商标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获得商标专用权。而目前国内的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普遍较弱,许多企业都是抱着先经营商标,待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之后再去申请注册,殊不知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导致他人的恶意抢注。

二:遭遇侵权不要慌,求助法律有妙招。我国《商标法》指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在遭遇侵权后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长效保护机制。良好的司法环境是保护商标权的必备条件,通过立法完善商标保护制度、严格商标审查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商标专用权。

四:制止反向混淆,小公司维权需努力。商标法保护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标维护商标所有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激励社会公众创造优质产品。虽然大公司恣意抢夺小公司商标的弱肉强食可以通过搜集证据加以保护,但是现实中许多大公司既无“搭便车”的意图,又不知晓在先商标的存在,且通过前者的努力消费者已经将商标与大公司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则该商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标,小公司只能获得部分赔偿。制止反向混淆是目前保护商标的特殊模式,如何有效保护还有待探索,目前在反向混淆领域小公司有效的维护则是在前期商标尚未广泛使用、被公众熟悉之前积极维权。

结语

不改名称,不变精彩!《非诚勿扰》在2016年拥有一个完美的结局,在2017年也希望《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能为我国商标保护提供更多的借鉴经验,为我国知识产权界带来新年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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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君

张明君

17篇文章 6年前更新

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资深律师,专写知识产权、公司、金融、影视娱乐法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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